出席立法會後感:真正落實《守則》需大眾支持

文:  林茵怡 B.So.Sci. (Hon), IBCLC 國際哺乳顧問

在2012年4月16日之立法會「衛生事務委員會」會議上,本人以「國際母乳會-香港」的「哺乳輔導」身份,就制定香港的《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》發言。指出必須實施及執行本地《守則》,並要求就《守則》立法以確保業界遵守,保障母子健康。

會上除了本會,還有其他支持的機構及人士發言,同時亦有奶粉商的聯會,廣告界及銷售商代表發言。衛生署的代表,也講解《守則》及回應奶粉商的質詢。而有幾位立法會議員也向政府提出意見及質詢。

分析討論重點

對 《守則》的討論,有幾個重點作以下分析:

(一)自願作用成疑,立法知易行難

本地《守則》實施後,將會以自願性質來遵守,雖然衛生署和食物安全中心會監察業界是否有遵守規定,但暫時是沒有罰則,也沒有法例或規例來促使業界遵守。換言之,《守則》是否有效,就要視乎業界的良知。

所以會上也有議員要求立法執行,否則不能起作用。

立法的需要很明顯,不過知易難行。因為奶粉餵哺在這幾十年來已經受到社會的認同,要規管母乳代用品的推廣談何容易?社會上又有多少人士真正支持規管推銷奶粉?

奶粉商的推銷無孔不入。有很多很多孕婦,不願掏腰包去向專家學習母乳餵哺,因為奶粉商有免費母乳講座,還可以得到一大包免費贈品。

每年的展銷會,孕婦們懷著買平奶粉及拿贈品的心態,高高興興的在會場中大有收獲。

兒科醫生、婦產科醫生、營養師等,每年都接受奶粉商的贊助,舉辦各式各樣的研討會,午餐會、晚餐會等。假如要立例規管推銷母乳代用品,那他們去那裡找那巨額贊助?

廣告公司、媒界,不用解釋,也可以想像如果缺乏奶粉廣告,可能一時影響了收入。

(二)不存在黑箱作業

奶粉商代表在會議上提出,衛生署是黑箱作業,草擬《守則》時,專責小組是沒有奶粉商代表,而衛生署解釋是因為有利益衝突。

這個解釋當然奶粉商不能接受。但試想,世界衛生組織的《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》推出至今已有三十年,業界一直沒有遵守, 而本地《守則》也是依照這個國際守則來制定,那是公開的文件,那裏有黑箱?

(三)公共衛生課題

有廣告界代表稱家長要有生活方式的選擇,包括上班媽媽可能想餵奶粉,因此要有廣告給他們知情選擇。奶粉商代表亦有提到推廣有助知情權。

首先,母乳餵哺絕對不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,母乳餵哺是正常和必須的嬰幼兒養育方法。缺乏母乳餵哺會提高嬰兒的發病率及死亡率,並帶來沉重醫療開支,因此母乳餵哺是公共衛生課題。美國兒科學會在本年二月份公佈的政策文件中提到:「..母乳餵哺..證明對寶寶有短期及長期好處,因此嬰兒營養不是一個生活方式的選擇,而是公共衛生的課題。」

此外,廣告是與知情權無關的。大家都知道,廣告是引導性的,作用是推銷,其資訊不是持平,也不需要有根據。廣告不但無助知情權,更會遮蓋真相。

正正因為奶粉廣告鋪天蓋地,推廣母乳餵哺的聲音,變得很渺小了。

(四)認清問題焦點

會上有發言人士及議員提到奶粉廣告的誇大失實,以及沒有足夠科學依據的宣稱。

誇張失實固然不妥,不能接受,大家都明白。但我想把焦點放回廣告本身,而不是其賣廣告的技巧或內容。

因為世界衛生組織的《守則》,本來的規限,根本是不容許做廣告宣傳的,賣廣告本身已是違規的行為,如把焦點放在廣告內容上,那是轉移了視線,放錯重點。

落實《守則》要靠大眾支持

我看目前的現況,本地《守則》能真正發揮效用, 還是要得到大眾的支持。

社會大眾怎樣才會支持?

首先大家必須要對奶粉的害處有更多認識,以及明白母乳餵哺的重要性。這才是真正的知情。很多人只表面上知道母乳好, 但覺得奶粉也可以,從沒有想過奶粉會有害處。

以香煙為例,人人都知道有害處,早在1982年已禁止賣廣告。控煙活動亦大致得到社會支提。

在這次會議上,其中一位發言人士,香港大學名譽臨床醫學教授周鎮邦醫生,提出很有意義的論點,他說母乳餵哺對公共衛生利益及健康意義重大,比煙酒的影響還要大,是公共衛生課題。但有多少人會想到,香煙的害處,還不及奶粉的害處?(參考本人之文章:奶粉與香煙?

他又說:「媽媽與寶寶的健康權利,不應該給交易權或知情權等凌駕之上,因為健康權利是非常重要的。」

這一點說得真好。有一些事情,我們是可以放棄或犧牲,有些事情是不可以。例如兒科醫生可能因為《守則》而失去大額贊助,又例如嬰兒用品的展銷會失去客戶,但對社會整體而言,對嬰兒健康而言,這些是值得犧牲的。

所以社會各界的支持,對《守則》能否真正起作用,是十分重要的。

醫護專業人員應帶頭支持

而且,就落實《守則》,各醫學專業也應檢討其專業操手,是否還要繼續接受奶粉商違規的贊助及推銷?作為醫護專業人員,不但責任重大,對病人及大眾的影響力更比其他人高, 所以一方面應帶頭支持遵守《守則》,另方面應加強進修有關母乳餵哺的知識,才能協助媽媽們餵母乳。

本人作為「國際哺乳顧問IBCLC」,專業操手是包括要遵守《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》,我們並有責任會保護,推廣及支授母乳餵哺。

個人力量可以改變社會

而市民大眾的力量亦不容忽視,如果人人都杯葛奶粉商的違規推銷活動,那怕沒有守則,母乳餵哺都得到保護。

所以在目前的環境,我有幾點建議給社會人士:

(一)父母們不要參與奶粉商的推銷活動,不接受免費奶粉及其贈品

(二)從正確途徑取得母乳餵哺資訊,例如「國際哺乳顧問IBCLC」、母乳支援組織、衛生署、及全母乳餵哺的親友們,而不是由奶粉商。

(三)把母乳餵哺的重要性,奶粉的害處,及《守則》的認識宣揚開去

(四)支援新手媽媽餵哺母乳,提醒她們遠離奶粉推銷活動

(五)遇到有母乳餵哺難題切勿放棄,立即找支援或向「國際母乳顧問」諮詢

本地《守則》要真正發揮作用,必須要立法執行,從其他國家的經驗已可以看到。但要能行到這一步,首先要得到社會的支持。

要保護下一代的健康,保護母乳餵哺,現在是時候由我們作出行動。

<完>

參考:

(一)立法會CB(2)1640/11-12(05)號文件 http://www.legco.gov.hk/yr11-12/chinese/panels/hs/papers/hs0416cb2-1640-5-c.pdf

(二)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, Breastfeeding and the Use of Human Milk, Pediatrics, Feb 2012.  http://pediatrics.aappublications.org/content/early/2012/02/22/peds.2011-3552

(三)林茵怡於立法會之發言

(updated: 20 April 20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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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茵怡於立法會之發言

林茵怡代表「國際母乳會﹣香港」, 於 2012年4月16日立法會「衛生事務委員會」會議中,就制訂香港的《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》發言。指出必須實施及執行本地《守則》,並要求就《守則》立法以確保業界遵守,保障母子健康。

立即收看發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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奶粉原來不可以賣廣告

文:  林茵怡 B.So.Sci. (Hon), IBCLC  國際哺乳顧問

有沒有想過, 假如有一天,所有奶粉廣告都消失了,由報章到電視,由戶內到戶外,再沒有人向你說,吃了奶粉寶寶如何健康活潑精靈。

假如有一天,所有奶粉商贊助之宣傳活動都取消了,再沒有講座、展銷、產前班,以講母乳為名,宣傳奶粉為實。

還有奶粉商之BB會也沒有了,不再向媽媽們派樣本及贈品,不再聯絡媽媽們提議她們餵奶粉。

那一天會在哪時出現?

其實那一天, 本來早應該在三十年前出現。

原來三十年前,為保護及推廣母乳餵哺,早已禁止了奶粉賣廣告和宣傳。在1981年, 世界衞生組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頒佈了《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》,規條包括:

  •  禁止向公眾作廣告宣傳母乳代用品、奶瓶及奶嘴;
  • 禁止向媽媽們提供免費樣品;
  • 禁止在醫療保健機構中推銷這些產品;
  • 禁止公司派員向媽媽們直接推銷這些產品;
  • 禁止向醫療保健工作者贈送禮品或樣品,醫療保健工作者亦不可將樣品轉送予媽媽們。

可是三十年來香港政府遟遟沒有立法執行有關《守則》,亦沒有監管,業界沒有遵守,形同虛設。所以才有今天成行成市的奶粉廣告。

有時候奶粉商辯稱,廣告只推銷6個月後的大仔奶粉,沒有違規,其實這是大話,第一,大仔奶粉例如2號、3號,包裝設計跟初生裝幾乎全完一樣,令到無論那一款廣告,都對品牌全線起推銷作用。第二,世界衛生組織清楚訂明,純母乳餵哺6個月,之後加固體食物,持續餵母乳至兩歲及以後。如此,這期間所有取締母乳的食品或飲品,包括所謂2號、3號奶粉,都成了母乳代用品,皆受規管。

其實除了奶粉,也包括所有母乳代用品,例如奶瓶奶咀,嬰兒食物及飲品,都是不容許賣廣告及作宣傳和派發樣本的。

可幸是衛生署已成立「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專責小組」,正討論如何在香港落實《守則》,可望日後情況得以改善。

我們雖然不能低估廣告的威力,但最重要,是社會大眾對母乳餵哺的支持。新手媽媽學習正確知識,相信自己作為媽媽是有哺乳本能,若遇到困難第一時間找專家協助解決。

傳媒機構,商戶網站,為支持母乳餵哺,應拒絕為母乳代用品作宣傳。

社會人士,公司機構,應鼓勵母乳餵哺,方便哺乳媽媽。

母乳不只是食物,還有很多抗體等保障成份,也是寶寶的最大安撫。母乳餵哺是孕育寶寶成長所必須的,缺乏母乳餵哺對母子皆帶來長遠健康風險,造成沉重的醫療開支負擔。

假如有一天,當所有奶粉廣告都消失了,換來了支持母乳餵哺的廣告,相信會是新一代的最大福氣。

參考資料:

愛嬰醫院香港協會, http://www.babyfriendly.org.hk/

Spatz D, Lessen R, Risk of Not Breastfeeding, ILCA, USA, 2011

(updated: Jan 20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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